我省城乡居民可在居住地 参加城乡居民保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蔡镇金)省人社厅昨日消息,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在我省(不含厦门)推行本省城乡居民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条件:我省16~59周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居住(不含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城镇)且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自愿原则,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可将城乡居民保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 而年满60周岁或已处于待遇领取阶段的城乡居民,不再办理在居住地参保或转移手续。 参保手续:我省城乡居民符合申请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条件的,若要办理新增参保登记的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新增参保手续,建立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 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申请在居住地参保的,应参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参保人需到居住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等参保登记材料,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由居住地返回原户籍地的,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回原户籍地。 待遇申领: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城乡居民保待遇的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城乡居民保政策规定缴纳保费;在该居住地正常缴费至少10年。 持居住证(或暂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人员,应按居住地有关规定选择缴费档次和缴纳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