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法》亮点 消费欺诈三倍赔偿
3月15日,我国首次修改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消费欺诈等被广泛关注的问题,都纳入了新《消法》的调整范围。新《消法》有哪些亮点,消费者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我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为市民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网购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却有条件 如今,消费者已经逐渐接受通过网络、电视等非现场方式来购买商品和服务。但消费者只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来选择商品,很难判断出商品的真实情况。本次修订的新《消法》新增了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且有两个限制:首先,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其次,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新《消法》也设定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比如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都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亮点二: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 这些年,很多消费者都接收过“垃圾短信”,令人诧异的是,这些“垃圾短信”还能详细地列出我们的个人信息。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本次修订的新《消法》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同时,在经营者义务中,本次修订的新《消法》第二十九条对应地增加了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因此,消费者如果遇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况,可以提供初步的证据,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举报,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亮点三:“消费欺诈” 三倍赔偿 闽北互动论坛网友“东北虎”在论坛上发帖,称自己2014年3月5日在某超市购买商品,货架上写着全场7.5折,结完帐却发现商品标签价格与收银小票上的数额不一致。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超市的此种行为是典型的“低标高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涉嫌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消费者的消费时间为3月5日,消费纠纷产生在新《消法》实施前,因此适用旧《消法》。 新《消法》中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赔偿力度,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亮点四:扩大“三包”范围 旧《消法》中关于强制“三包”规定仅限于部分商品和服务,如果遇到不在强制“三包”范围内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起来比较困难。 对此,新《消法》第二十四条对商品和服务的退货、更换、修理(俗称“三包”)做了新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新《消法》扩大了强制“三包”的范围,将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列入“三包”范围,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工商部门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市工商局开通的互动渠道多样,除了大家熟知的12315热线外,消费者还可编辑短信息:我要咨询(投诉、举报)+具体内容,并将短信息发送至“12315”;或是登入“福建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网址为http://www.fj12315.gov.cn),点击“12315网上维权平台”,选择服务类型,按提示要求填写诉求内容,提交即可。此外,消费者还可直接前往各县(市、区)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服务台或基层工商所设立12315申诉举报服务站咨询、投诉及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