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务员局系列腐败案 贪食"群蝇"终自毁
“59岁30岁”现象黯然失色,悔不当初 这次让我清醒地认识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 “59岁30岁”现象,是“隐退”和“功成”最为危险的时间期,“59岁”到了退休离任的年龄了,以后想职务犯罪也没有机会了;而在“30岁”左右就独当一面了,在一定程度上“有资格搞职务犯罪”了。 在卓越、邓立新、叶黎川等人被调查过程中,59岁的主任科员阴庆寿和35岁的副主任科员王某一直悔不当初、惶惶不可终日。 “但事情已经发生了,知错能改,还是个好同志。”三明市公务员局原主任科员阴庆寿悔意切切地说道,“我自己不停地自责,阴庆寿啊阴庆寿,你是一个3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40年工龄的老同志,回忆自己一辈子,下过乡、插过队,每一次干重活都抢在前面才入的党……” “我亲眼目睹了卓越、邓立新等人的庭审过程,之后曾几次走到纪委门口准备自首,但仍心存侥幸,真是悔不当初啊!”三明市公务员局原副主任科员王某在阴庆寿接受调查的第二天主动到案自首,“我在村里挂职,很多村民们问我有没有被卓越、邓立新等人的问题牵涉到,当时我心里很痛苦、迷茫、彷徨。今天,这些年压在我心中的这块石头终于卸下来了,感觉很轻松啊!” 据阴庆寿、王某二人交代,2003年至2012年,阴庆寿在担任三明市公务员局下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伙同工作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等方法,套取公款96871元以及共同侵吞截留购买书籍的折扣款40787元进行私分;阴庆寿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8500元。 2013年6月28日,阴庆寿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5年,王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这次让我清醒地认识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我深深地认为‘纸是包不住火的’,事实确实如此,自己所做的这些完全是由于心里存在贪图金钱的邪恶思想。”阴庆寿在忏悔书中写道。 三明市纪委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三明市公务员局分管上述科室工作的原副局长施某和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组原组长阳某进行“责任倒查”问责,给予施某和阳某党纪处分。(叶水江) 点评:“两个责任”都要落实好 福建省三明市公务员局系列腐败案又一次印证了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道理,同时,也提醒我们坚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现实紧迫性。而对案件当事人分管领导和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组原组长的处理也表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绝不是纸老虎、稻草人。 说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的党委根本没有当成分内之事,以为开个会、讲个话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有的但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就直接交给纪委书记或者纪检组长。 党委(党组)不重视、装糊涂,一些纪委(纪检组)的腰板就硬不起来,监督也就沦为形式。可如果党委、纪委都不当回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还怎么抓,反腐败成效怎么体现 ! 就三明市公务员局系列腐败案而言,如果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都真正落到实处,何至于让腐败分子嚣张那么长时间、造成那么大危害 面对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切实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对那些因为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只要有责任,都必须严格追究,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 能不能落实好“两个责任”,对于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和党员干部而言往往意味着“两重天”,是该选择“清风正气”还是“乌烟瘴气”,答案显而易见。(贾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