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开发商拖延办证现象普遍 称不影响居住
在曹溪购房的业主陈先生签订的合同及附件中并未对办理房产证作出任何约定;在凤凰隔购房的业主邹先生签订的合同中,记者看到在合同附件第8条作出补充约定,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四年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由出卖人按原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在溪南一楼盘购房的业主小苏的合同中,明确写明如90日内未办理房产证,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约定。 对于房屋出售方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的时间,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未作约定,购房者该怎么办 福建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子禄表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有无约定,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产证的,除开发商和购房者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为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购房合同中对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这样,购房者能更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钥匙仅属事实交房 采访中,不少市民疑惑,到底何谓交房 兰子禄解释,开发商交付房屋钥匙不完全等于交房。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这一方面要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买受人在通知所确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过程;另一方面,完整的交房尚需履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手续,如办理并交付房产证等。 房地产交易中,交付房屋钥匙只是老百姓观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权法意义上,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交付依法必须进行过户登记,否则,即使入住也并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有房产商将产权过户到购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房产所有权。 针对社会上一些违规卖房的情况,物权法给了人们一个有力的武器——预告登记制度。如果购房者在买了房子后赶快到房管部门做一个“预告”性质的登记,并在能够正式办理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登记,他就能够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获得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