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赠品面膜 脸部严重过敏

柳飞霜
2014-04-09 12:25:57

  本报4月9日讯(记者 谢雄 通讯员 陈波 余娇) 周小姐买了一套化妆品,商家送了她6张面膜。她使用面膜后,脸部严重过敏,事后向商家索赔,遭到拒绝。4月1日,经工商部门调解,周小姐成功维权,获赔1200元。

  3月22日,周小姐在某化妆品店花了1200元购买了一套品牌化妆品,商家送了她6张面膜。次日,周小姐使用面膜后面部严重过敏。她立即找商家理论。店长林某带她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231元医疗费。周小姐进一步索赔,但林某拒绝了赔偿要求。4月1日,周小姐向市工商局举报。

  工商工作人员对面膜的进货凭证进行了查验,并与厂商联系。厂家确认该面膜是他们生产的。

  得知商品来源合法,工商人员指出,商家提供赠品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经调解,商家赔偿周小姐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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