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病重时两儿子不管不问 留遗嘱赠房给女儿
□本报记者黄妍实习生徐昕昀通讯员程菁 福州连江的刘申因病住院期间,小女儿悉心照顾,而大儿子和二儿子却很少出现在医院,年迈的刘申感到心寒,立了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女儿。法院最后支持了刘申遗愿,将属于他份额的房子判给刘申小女儿。法官介绍,不违背法律限制性规定时,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案件回放 女儿照顾病重父亲 父亲将房留给女儿 2013年5月,福州连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30岁的刘菲菲和自己的亲生母亲李雪、两位同父异母的哥哥对簿公堂。 刘菲菲的父亲刘申原本是连江一家运输公司的职员,多年前公司集资建房时,刘申购买了位于连江凤城镇某小区的一个单元房。刘菲菲、父亲以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哥哥,一家五口共同生活。 2009年起,刘申因为身体原因接连住院,病情越来越严重。刘申生病期间,刘菲菲一直陪伴在他床榻,每天帮忙照顾,东奔西走,还出了不少钱,而刘菲菲的两名哥哥却很少出现在医院,不仅没怎么照顾,甚至还有些不管不问,这些都让刘申觉得十分寒心。 于是,刘申找来了两位朋友做见证人,立下了一份遗嘱,将那套位于连江凤城镇的单元房中属于其本人的份额留给刘菲菲继承,并由见证人在场签字盖印作证明。 2010年刘申因病去世,李雪分别在房管局和国土资源局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有证件都登记在刘申名下,刘菲菲认为,由于刘申已过世,按照其生前所立下的遗嘱,该房产其所有的份额应由自己继承,他人无权继承,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单元房属刘申所有的份额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李雪对于刘菲菲的诉讼请求表示没有异议,而刘菲菲的两名哥哥均未到场作出答辩。 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法院对事实作出认定,李雪是刘菲菲的亲生母亲,和刘申是事实婚姻,婚后共同购买这套单元房。 综合事实,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由于刘申已去世,按其生前所立的遗嘱,该单元房属于刘申的所有份额应由刘菲菲继承,故刘菲菲的继承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刘菲菲两个哥哥未参加庭审,2013年9月,连江法院作出缺席审判,判决连江凤城镇某房中属于刘申的份额由刘菲菲继承。 继承法一直以来在财产分配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法律角度来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公民死亡后,立有遗嘱和遗赠的,首先依照遗嘱和遗赠继承财产;没有遗嘱和遗赠的,再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以案说法 1 继承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全体继承人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当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或遗嘱无效时,应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又称为非遗嘱继承。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连江法院法官介绍,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此外,法定继承既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也是对其的限制,在适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如果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则优先适用遗嘱继承。然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不能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特留份制度即被继承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法定继承也会对遗嘱继承产生一定的限制。 2 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连江法院法官介绍,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须征得他方的同意。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充分体现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的自由。此外,法官介绍,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因为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若是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则属于遗赠。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具有继承资格。 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刘申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法院对原告的继承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3 并非所有的遗嘱都有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最后是法定继承。 然而并非所有的遗嘱都有效,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黄晓敏律师介绍,首先当事人在立遗嘱时,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不合法,这样的遗嘱肯定是无效的。当事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由两个以上与当事人或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这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着。 此外,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比如一些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的患者,或者因疾病导致神智不清,那么律师在做遗嘱见证时,要先确定他们的意识清楚。另外,要确保遗嘱的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另外房屋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实践中遇到过这种情况,配偶死亡后,活着的一方以为房屋就是自己的了。事实上他(她)对房屋只有一半的产权。他(她)只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没有权利处分配偶的那一半。因此处分配偶财产的遗嘱是无效的。 此外,连江法院法官介绍,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有几种情况,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来办理: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继承人亡;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到的遗产;6.遗嘱未予处分的遗产。 (本文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