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约定租房期限能否随时解除合同

沧海沧浪
2014-05-06 11:25:33

  案例:2012年底,小郑承租了福清城区某街道的店面,用于经营服装生意。双方约定租金为月4000元,按月支付,但是未约定租赁期限。小郑承租店面1年多后,房东突然以要自己做生意为由要求小郑在1个星期内搬走。小郑不同意,觉得房东突然提出终止租赁,让他已经投入店面的装修费用损失严重,需要房东赔偿。那么,小郑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王蒋清律师认为,小郑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属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同时,《合同法》第232条也规定:“对于不定期的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小郑的房东有权随时中止合同,收回租房。但是房东要给小郑一个合理的缓冲时间,对于多长的时间算合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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