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赔偿金

沧海沧浪
2014-05-06 11:25:34

  案例:去年5月10日,张某应聘在某服装厂内的车间工作,并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1日,某服装厂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张某在7月份未完成工作定额,应当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日前求助法律工作者,问:某服装厂需要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吗

  律师评析: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林文法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某服装厂未对张某进行业务培训或将张某调整到能胜任的其它工作岗位,直接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标准是:每满一年,赔偿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张某可以向某服装厂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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