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三元区连砸他人8部轿车盗窃财物被判刑
本网讯(陈忠) 5月12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如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赔人民币10000元,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剩余部分继续追缴。 2013年9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如泉窜至三元区下洋电信大楼背后停车场,用石头将被害人刘某坚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白色中华frv轿车副驾驶座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但未能找到。 2013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如泉窜至三元区下洋电信大楼背后停车场,用事先准备好的大理石条将被害人黄某坤停放在该处的一部 黑色东风日产新轩逸牌轿车左后车坐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之后,被告人陈如泉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肖某英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红色宝马 x1轿车右后座车窗玻璃砸破,接着又将被害人官某平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右后座车窗玻璃砸破,再接着将被害人李某伟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东 风日产crv轿车副驾驶座车窗玻璃砸破,被告人陈如泉砸破车窗后进入车内翻找,均未能找到财物。 2013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如泉窜至三元区下洋华宇双城21幢6号店,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头将被害人林某峰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 色奔驰s600轿车右后座车窗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翻找财物,但未能找到。随后被告人陈如泉又窜至三元区新市南路391号下洋游泳馆一楼过道处,以同样的 方式将被害人方某强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黄色大众夏郎普通客车左后座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硬壳利群烟两包。被告人陈如泉又在该处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邓某玉 停放在该处的一部黑色宝马730li轿车左后座车窗玻璃砸破,盗走车内两个银元(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360元),后被告人陈如泉将盗窃来的银元以人民币 200元的价格卖给一路人。 被告人陈如泉以砸车窗方式盗窃车内物品,造成被害人刘某坚等人8部车辆损毁,经三明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其损坏的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9544元。 2013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被告人陈如泉在公安机关盘问期间交代了上述盗窃事实。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陈如泉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被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如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价值共计人民币2660元,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954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量刑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