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施工发生事故 责任应该由谁来负?
本报6月3日讯(记者 滕端钦 实习生 王志艺 通讯员 林强) 承包一项小工程后,找人来给别人安装钢模,不料小工从梯子上跌下来摔伤。这样一起意外事故,作为当事人的工程承包方、房主以及二层承包方谁来承担责任 4月8日,在江阴调解委员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下,这一个涉及多重雇佣发生事故纠纷得到圆满结案。 3月底,湖北籍外来工蒲某被同乡宋某雇到贵州籍包工头梁某承包的农家建筑房屋工地安装钢模。蒲某在施工中不慎从四楼摔下导致头部受伤出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就蒲某死亡善后赔偿事宜,三方当事人产生纠纷。宋某觉得,自己是受梁某委托,帮忙找几位工人为他赶工期,并非主要承包者,且装钢模整个项目工费总价才2000多元,同为外来工,他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因此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工程承包人梁某则表示:装钢模项目已转包给宋某负责施工,人员是由宋某雇佣的,因此与他无关,不该负责任,且他也是从贫困山区来打工的,又属于残疾人,无经济能力支付各种赔偿金,大不了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关押几年来抵扣赔偿款。房东陈某则以整个工程项目已全部承包给梁某施工队负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这起死亡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都不愿意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江阴调解委员会接到案件经过认真调查后认为,房东陈某在建筑房屋项目时,随意将工程承包给无资质、无营业执照的社会人员承包建筑,应该要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者梁某、宋某作为工程项目承包人与蒲某已经存在雇佣关系,没有对蒲某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摔伤死亡,因此梁某、宋某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对三方当事人通过多天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使他们正确认识这起事故中实质性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四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陈某、宋某、梁某以赔偿金的方式一次性赔偿给蒲某家属,了结多方纠纷。 “像这样的雇佣员工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分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李小军律师在此提醒提广大务工者,以后要是遇到这种事情,就应该用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