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男子豪赠30多万元彩礼 同居后女友竟闹分手
本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仓法/文 本报记者 陈晓珊/图 不少男士尊崇“有钱就有一切”的信条,为追求心仪的女孩不惜一掷千金,送车送房送现金;一些女孩宁愿躲在宝马车里哭,而不愿坐在自行车后面笑,她们将嫁个有钱人当作奋斗的目标。可金钱并不能买来真正的幸福,不少情侣在短暂同居或结婚不久后就闹分手,由此带来了婚前财物返还的一系列纠纷。 据了解,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已成为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的高发案由,其中长乐、福清、连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较为严重。 长乐市法院金峰法庭不久前公布的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彩礼纠纷的数量和争议金额正在不断增加:2004年到2006年,金峰法庭共受理这方面的纠纷11件,平均每件纠纷的涉案金额为12万元;2006年到2008年共受理17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为15万元;2009年到2012年共受理28件,平均每件涉案金额为30.1万元,其中最高的达136万元。 案例1 新娘落跑 新郎新婚夜独守新房 事后越想越窝火,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新婚之夜,新娘小佳(化名)偷偷跑回娘家并悔婚。新郎阿才(化名)不甘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愤而将小佳告上法庭,讨要之前赠送的钱物,并索赔精神损失。日前,仓山区法院审结了这桩纠纷。 阿才是旅居澳大利亚的华侨。2013年春节前,他回福州老家探亲,经朋友介绍,与家住仓山的小佳认识。阿才对年轻漂亮的小佳一见钟情,对她展开疯狂追求。阿才除了经常请她吃饭外,还送给她手表、金项链等贵重物品。小佳逐渐接受了阿才。两人经过将近一年的接触,决定结婚。 在小佳家人的要求下,阿才按照民间习俗,付给对方礼金18.33万元。双方约定于去年12月22日在福州举行婚礼。 阿才想把小佳接出国一起生活。从去年10月中旬起,双方着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但因小佳提供给阿才的相关材料不齐全,导致结婚登记一直没办成。由于双方先前已经确定举行婚礼的时间,并已向亲朋好友发出请帖,因而他们决定如约举办婚礼。 阿才一家对这场婚礼十分重视,提前几天从澳大利亚飞回福州,并承担了举办婚礼的各项费用。去年12月22日,双方如期举行婚礼。婚礼上,男女新人及双方家人、所有来宾都很正常,没发生什么不愉快的事情。 但仪式结束当晚,小佳经过一番思考后,觉得自己跟阿才的性格不合,这么快就结婚太草率了,将来不一定会幸福,所以没入洞房就悄悄跑回娘家。 次日,小佳及其家人向阿才表示悔婚,并明确表示不再与阿才继续办理结婚登记。24日,小佳单独上门,态度坚决地向阿才表示不可能和他结婚。 阿才心有不甘,想挽回双方的感情,委托介绍人劝说,但没有效果。 在此情况下,双方开始协商处理分手后的财产返还问题。小佳只同意退还15.33万元礼金及结婚物品,阿才当时也同意了。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中确认:双方之前系男女朋友关系,但因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发现性格不合,双方决定分手。相关财物返还交接后,双方再无其他经济及法律关系。此后,小佳退还了协议中确定的礼金及结婚物品。 阿才事后越想越窝火:自己并没有得罪小佳及其家人,她有什么理由在婚礼当日悔婚,故意让自己在亲朋好友面前丢脸 而且,自己以前在小佳身上花了不少钱,现在她只返还部分财产,实在说不过去。于是,他把小佳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结婚礼金3万元,赔偿他各项损失5万多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该协议中对彩礼、见面礼及其他各项财产进行了处理,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对方的责任。现阿才诉请小佳返还结婚彩礼3万元,并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违反了该协议的有关约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阿才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其全部诉请。 案例2 豪赠30多万元彩礼同居后女方闹分手 鉴于农村习俗,法院判女方返还1/3彩礼 小明为了能娶美女小丽(均为化名)过门,慷慨送出30多万元礼金及金器等贵重物品。可两人在短暂同居后就闹分手,后因礼金返还问题打起了官司。日前,长乐市法院审结了这桩纠纷。 小明与小丽均为“90后”,都生活在长乐地区。2013年初,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互生好感,谈起了恋爱。双方家长都很认同这桩亲事。两人决定按当地农村习俗,先办订婚仪式。 同年5月,双方订婚。订婚当日上午,小明为了展示自身实力及博取女方家人的好感,将从亲戚那里东拼西凑来的30万元现金存入小丽的银行账户作为彩礼。到小丽家后,他又按当地习俗,另外支付现金6.3万元。小丽的父母返还小明“油钱”5万元以及31克金项链一条和金戒指2枚(金器总价值1.5万元),并给他“见面礼”1万元。当日中午,小明的父母给小丽“见面礼”7000元及23克金项链一条。 订婚后,小明和小丽同居。两人因各自的性格、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相差甚远,时常发生争吵。他们都很后悔当初一时冲动,没多了解对方情况就匆忙订婚。很快,他们就分手了,最终也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小明觉得,自己付出了36.3万元的彩礼,现在既然结婚不成,扣除小丽父母返还的5万元及金器,那么女方还应返还其剩余的彩礼31万元。 小丽则坚决不同意,认为小明是无理取闹。她经计算后认为,小明根本就没给她这么多礼金。此外,双方同居期间,她承担了大部分的生活开销,现在没有剩余礼金,无可返还。 去年底,小明将小丽告上法庭,讨要31万元彩礼。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约彩礼,系婚约双方于订婚时基于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习俗而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经调查,本案中,小明付出彩礼36.3万元,小丽方面回礼(“油钱”)5万元及金器1.5万元,并给小明“见面礼”1万元,上述回礼款及“见面礼”应从彩礼中抵扣。因此,小丽实收受彩礼28.8万元。小明父母于双方订婚日给小丽“见面礼”7000元及金项链一条,因小明未主张返还,法院对此不作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予支持。本案婚约当事人未登记结婚,接受彩礼方即小丽应返还彩礼。考虑到本案婚约男女双方在订婚后曾短暂同居,鉴于农村习俗,根据本案实际,法院对小明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小丽应返还1/3彩礼为宜,即返还9.6万元。法官释法 针对日益增长的婚前赠与纠纷,仓山区法院民庭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体现为所赠财物是否属于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要求返还财物的一方通常主张其所给付的财物为彩礼,而接受财物的一方多以双方不存在婚约为由,主张对方给付财物属一般赠与行为。 但当事人在恋爱时往往没想过将来会与恋人对簿公堂,因此搜集、保留证据的意识较差,很难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案件中的关键事实。 这位法官认为,在恋爱中,有少数人不注重精神沟通、感情交流,而是误将金钱作为衡量诚意的唯一标准,将豪赠礼物作为交流的唯一方式。更有甚者,在双方尚未确立恋爱关系时就一掷千金,以换取女方欢心。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未能牵手成功,曾经豪赠财物的一方不免心生悔意,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法官建议,青年男女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不要把金钱等同于幸福,而要把是否志同道合作为择偶的首要标准。同时,恋爱中赠与财物要理智,特别是在赠与贵重物品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都不可撤销。因此,在恋爱中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的话,那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而证明赠与财产属于彩礼的举证责任较为严格且举证较为困难。所以,法官奉劝正在恋爱中的情侣们,豪赠贵重财物要理智。 此外,赠与彩礼前应注意保留证据。首先,保留双方存在恋爱关系的证据。为证明此问题,应注意搜集传统书证、物证,如恋爱双方较为亲昵的合影,往来书信等。如果提交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则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次,保留赠与财物的证据。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在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在银行留下交易记录以便诉讼取证;如果彩礼是现金、金银首饰,则应尽量避免双方私下交付,可考虑在有其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如有条件可视频录像。同时,应保留好相关购物发票,以证明所赠彩礼的实际价值。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在赠与财物时,应向对方明确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彩礼。通常来说,如果双方家长互相见过面,且举行过较为正式的订婚仪式,则可认为双方已经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此时给付的大额财物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彩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