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夫妻闹离婚分财产 银行出证明被指虚假
闽南网6月28日讯 夫妻双方闹离婚,打起官司,却因为财产分割存在异议,迟迟未能判决。这其中,一纸银行证明引发不少争议。 女方母亲陈女士说,8年前女儿结婚要买房,她在市区一农村信用社(现更名为漳州农商银行)办理现金缴款业务,将25.5万购房款存入房子业主的帐户中,但今年2月,在女儿的离婚官司中,男方母亲蔡某却出具一份农商银行开具的“证明”,称钱是是蔡某缴存的,这让她十分不解。 芗城法院经过笔迹鉴定,证明这笔钱是陈女士缴存。漳州银监局介入调查后,也称漳州农商银行对外出具《证明》违反规定,银行方面也声明该“证明”无效。陈女士认为银行开了假证明,要求银行登报道歉,却遭到拒绝。 对此,漳州农商银行昨日回应称,此事是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瑕疵引发的误会,该行已处分相关工作人员,也声明“证明”无效,不会对官司造成影响,且已当面向陈女士道歉,因此无需登报道歉。 当事人:银行开了假证明,要求道歉却遭拒 陈女士称,2004年,她女儿与女婿结婚要买房,她便拿出25.5万元,存入房子业主前锋资产管理小组第5组的帐户,当时她是在漳州农商银行前锋支行存的款(原称是前锋信用社)。陈女士说,当时存钱进公家账户,按照那时规定,不需要存款人签名,因此缴款单上并没有她的签名。 4年后,陈女士的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因为财产分割的问题,这起离婚案至今仍未判决。今年2月,一件令陈女士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亲家蔡某的律师拿出一份证据,称是漳州农商银行前锋支行开具的“证明”,称这25.5万元是蔡某缴存的。 “那钱明明是我去存的,是我的钱,银行怎么能开证明是蔡某的 ”陈女士说,这份“证明”是漳州农商银行前锋支行在今年1月30日开具的,上面写道:蔡某于2004年12月30日在我支行办理一笔现金缴款业务,收款单位系前锋资产管理小组第5组,缴款金额为25.5万元,经本行与总行档案工作人员查证核实,该现金缴款单(给客户的回单)第1联确系与在我支行2004年12月30日凭证第2联(银行存根的贷方凭证)相符,系同一笔款项。 陈女士向芗城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所幸经鉴定,该缴款单上的内容,是陈女士书写。漳州市银监局也介入调查,并于5月9日向陈女士书面反馈调查情况,称前锋支行对外出具“证明”违反有关规定,责成农商银行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全行通报批评。与此同时,农商银行也收回该“证明”原件,并声明该“证明”无效。 陈女士说,之后银行也向她做解释,并称该“证明”已经无效,不会影响法院的判决,但她觉得银行存在过错,怎么可以开假证明,因此她要银行正式登报道歉,但却遭到拒绝。 漳州农商银行:我们也是被“忽悠”,造成工作失误 陈女士质疑开具“假证明”,漳州农商银行也大呼冤枉。 前锋支行的王先生和陈小姐,就是当时开具“证明”的经办人。王先生称,当时,蔡某拿着现金缴款单第1联来开证明,是要银行证明现金缴款单第1联与第2联相符,我们查证确实相符,就照她要求开了证明,忽略了一些表述方式,“我们的本意是要证明第1联与第2联相符,并非要证明该笔存款由蔡某缴存,表达方式存在瑕疵,才引起这样的一个误会”。 证明中称“蔡某于2004年12月30日在我支行办理一笔现金缴款业务”,银行为何没有求证是否蔡某本人存的款 王先生说,蔡某要求开证明时,出具缴款单的收款单位前锋资产管理小组第5组的授权书,而一般情况下,有开此类“证明”需求的,都是缴款人本人,因此,他们当时便没有质疑缴款人是否是蔡某本人。在这件事情上,他们也是受害者,被“忽悠”了。 那么,蔡某为何会有现金缴款单第1联 陈女士说,她当时把缴款单第1联给了女儿,女儿和女婿闹离婚后,与丈夫分居,而缴款单还放在家里没有带走。昨日,为核实这些事情,记者按陈女士提供的号码,试图联系蔡某的儿子(即陈女士女婿),但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对于陈女士提出的登报道歉要求,漳州农商银行的法律顾问黄女士昨日回复称,该事件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被处分,且银行也声明该“证明”无效,该“证明”已经不能作为法庭调查的证据,不会对陈女士女儿的官司造成影响,而银行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也当面向陈女士道歉了,陈女士当时也接受,因此,银行没有必要再登报道歉。 律师:若协商不成,客户可起诉银行 对于此事,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陈乾金律师称,漳州农商银行向蔡某出具的“证明”,若确属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并非出于合谋出具的虚假证明,在银行声明该“证明”无效,并作出书面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在法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不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对于银行由于自身原因给客户造成的不良影响,客户可以同银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未成,客户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陈乾金还认为,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确有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周杨宁 白志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