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一对表兄妹结婚23年 起诉离婚才知婚姻无效

乱如麻
2014-07-02 09:26:02

  近日,在德化法院的判决下,阿冰(化名)与表兄阿政(化名)结束了23年的婚姻。但他们的姻缘结束不能叫离婚,而是被宣告婚姻无效——他们的结婚,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案情

  妻子诉离婚 丈夫系其表兄

  今年,德化人阿冰向德化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阿政离婚。她说,自己与阿政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他离婚,并分割共同债务。

  5月份,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对于妻子的起诉,阿政说,他与妻子从小相识,青梅竹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你们怎么是青梅竹马 邻居吗 ”经办法官仔细询问他们相识的过程。

  “我们是亲戚关系!”阿冰和阿政的一句话,让法官吃惊。在夫妻俩的叙述下,法官了解到,阿冰的父亲与阿政的母亲是同胞姐弟,因阿政大阿冰四岁,因此两人系表兄妹关系。因为两家住在隔壁村,孩子们也跟着大人常走亲戚,因此说阿冰和阿政“青梅竹马”一点都不假。

  1990年,24岁的阿政迎娶了表妹。

  “他们的结合,是我国《婚姻法》所禁止的,因此他们的婚姻是违法的。”昨日,法官告诉记者。

  撤诉

  系违法婚姻 要求撤诉未获准

  婚后的第二年,阿政夫妇生下了一个女孩小雪。如今,小雪已大学毕业。

  在案件审理期间,小雪面临着一场非常重要的考试,可能顾忌到官司会对孩子的考试产生影响,因此在第一次开庭后,阿冰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她要重新起诉婚姻关系无效。

  “一般的官司,原告撤回起诉,法院会予以同意。”法官说,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却不准。这是因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该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无效婚姻的判决。因阿政和阿冰的婚姻关系属违法婚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处分,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不准阿冰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

  法院履行释明权 妻子变更诉讼请求

  撤诉不行,而告离婚又行不通,那该如何办

  今年5月16日,法院依法对阿冰进行释明,要求她变更诉讼请求。当日,阿冰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她和阿政的婚姻关系无效。

  因为案由发生变化,法院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另定时间开庭审理。

  今年6月18日,法庭二次开庭审理。当日,阿冰和阿政分别坐在原告席和被告席上,两人形同路人。

  阿政说,以前他们的夫妻感情还是很好的,今年以来,发现阿冰跟别人好上了,这已经突破了他的底线。他不能容忍。他回忆说,20多年前结婚的时候,双方父母都同意,还按照习俗,给女方家送了聘金。“我没读什么书,也不知道这属于不能结婚的情节,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夫妻债务一定要共同承担。”阿政还要求,阿冰要赔他精神损失费。

  对于阿政的说法,阿冰称,他们很多年没过夫妻生活了,她即使另找一个人,也属于正常的,但实际上她并没找其他人。那些债务跟她也没啥关系,“我一分钱也不想承担。”

  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 共同债务要分担

  近日,法院一审审结此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阿政夫妇的婚姻关系无效,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与共同债务应依法分割。阿政提出阿冰有第三者涉足,要求阿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阿冰予以否认,阿政又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他的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宣告阿政、阿冰关系无效的判决,并将判决书送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该判决即刻生效。

  法院还另行对他们同居期间的财产作出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如何计算血亲关系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比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亲是父母为一亲等,再由父母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一亲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与兄弟姐妹便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自己与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亲均上数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间为四亲等直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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