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3〕35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 〔2009〕4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建金管〔2009〕12号)、《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提高中央驻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的通知》(闽建金管〔2012〕1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11〕92号)和三明市统计局提供的2013年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数据,决定调整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及开展缴存基数核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标准。2014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下同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定[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认真计算职工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经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规定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各单位应将核定的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限高保低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政策。2014年度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9739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1843元。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1050元,大田、尤溪、将乐、泰宁、明溪、清流、宁化、建宁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9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各15%,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各12% ,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月最高缴存限额。2014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5922元(19739元×15%×2); 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4738元(19739元×12%×2);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2842元(11843元×12%×2)。 (二)月最低缴存额。市区、永安、沙县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不低于106元(1050元×5%×2),大田、明溪、清流、宁化、建宁、泰宁、将乐、尤溪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额不低于96元(950元×5%×2)。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报 (一)各有关单位应填报《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核定表》和《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核定2014年度缴存基数后,承办银行方可办理年度缴存基数的变更手续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工资基数及缴存额每年申报核定一次。 (二)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省驻明单位、国有企业应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员工(含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未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上述单位暂不办理2014年度缴存基数审批核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承办银行暂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申报时间及地点:各有关单位于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申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核定和缴存基数调整的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表格可登录三明公积金中心查询并下载,也可向相关管理部或承办银行咨询并领取;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相关管理部、承办银行联系,或拨打我中心12329服务热线。 五、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企业单位应携带经统计局审核盖章的《劳动统计台账》中的“劳动情况2013年季报”(原件及复印件);统计局未要求填报《劳动统计报表》的单位应出具《2013年财务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及2013年12月职工工资发放签收表或财务报送银行的代发职工工资表(加盖银行印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应携带经人事部门核定的《2014年工作人员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及单位报送银行的代发职工工资表 (加盖银行印章)。 (三)单位在申报时应根据其单位性质携带以下资料: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经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的2014年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或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工资变更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