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超标电动车:8月1日前购车可上牌
大武夷新闻网讯 我市电动自行车将于8月1日起办理“身份证”,超标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6月5日,本报对此事进行报道。这项规定的出台引起不少市民的热议,而超标电动车何去何从也成为了市民关注的热点之一。昨日,记者从南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大队了解到,我市超标电动车上牌有新规啦! “二轮超标电动车属于此次登记上牌范畴,但三轮超标电动车则不予上牌。”南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大队负责人张华辉介绍,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2014年8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可以上牌,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能登记上牌、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超标电动车使用的过渡期为3年,时间为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据悉,我市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登记工作将于8月1日同步进行,其中超标电动车集中办理登记时间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不再核发牌证。非机动车登记将收取牌证工本费,而超标电动车登记不仅要收取牌证工本费,还将收取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同时超标电动车不能办理变更和过户。 (林嘉琦 林森) 记者帮你问 ●非机动车及超标电动车到哪里登记上牌 各县(市、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车管所负责对辖区内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的登记上牌工作。确因基数较大需要增设登记窗口的,本着“就近办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确定相应派出所协助交巡警大队开展非机动车和超标电动车登记上牌工作。 ●超标电动车登记必须提供哪些资料 (一)超标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车辆属个人的,如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一致,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与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除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或派出所出具的《暂住登记证明》及复印件。车辆属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凭证 若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销售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若购车时销售企业只开具收款收据(须加盖销售企业印章)的,可以凭车辆所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书及居住地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等相关文书。 (三)超标电动车出厂合格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超标电动车管理工作有哪些规定要求 超标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管理,按规定要求驾驶人必须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缴纳交强险;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车不得跨县(市、区)行驶、不得办理变更和所有权转移登记;《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处理。 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强制保险凭证,按规定悬挂临时通行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如何处罚 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 (二)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五)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的; (六)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的; (七)改变外形或者已登记的技术数据的; (八)违反规定载人的。 ●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怎么处罚 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林嘉琦 林森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