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一包工头持有林木砍伐证 违章采伐仍获刑
尤溪是林业大县,森林资源丰富。林农董某承包了自己村里的集体山林,为采伐此山林的林木,董某办理了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对该山林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其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显示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指标为材积59立方米。但被告人董某明知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式,数量和地点,但为牟利,故意对工人隐瞒该片伐区林木审批采伐的方式和数量,并擅自改变该伐区的部分界限标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现场查扣董某砍伐的林木。当天下午,董某投案自首。经鉴定,董某在其承包的集体山林里采伐的林木总材积为256.1立方米,扣除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林木数量及允许误差额后,其滥伐林木材积为197.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73.7立方米。 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为了牟利,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规定,擅自改变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数量及地点,滥伐林木蓄积273.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董某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生态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董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评析: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即使砍伐自己的林木亦需办理采伐许可证,无证或超许可采伐达到法定标准都将构成滥伐林木罪而被追诉。本案提醒林农,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林农拥有对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要想采伐林木,也得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就算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采伐林木,还要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进行采伐,否则,仍有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陈俊伟 曾玉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