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从工厂回家“捉奸” 持刀捅死村主任判死刑
□东快记者刘清华 听说妻子与村主任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阿牛(化名)特意从工厂回家“捉奸”,捉了两天“奸”,毁了两个家庭。 “我们没做什么事,你这是诽谤,有种往这里(心脏)刺。”被堵在客厅里,村主任张某言语强硬。这彻底激怒了50岁的阿牛,他握着双刀轮番地捅向对方。他捅死了张某,也把自己“捅进”了牢笼。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阿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阿牛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56万余元。 a 回家“捉奸”他把刀和匕首藏在沙发靠背上 阿牛今年50岁,漳州市南靖县人,初中文化,在漳州某电子厂上班,长期住在工厂宿舍。其妻子阿美长相娇美,性格豪爽。 夫妻俩原本感情不错,后来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而长期分居,也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猜疑。 阿美称,她发现阿牛与别的女子有不正当的关系,对丈夫冷淡。而阿牛也说,他听到不少风言风语,说阿美与村主任张某有不正当关系。 2012年10月28日,阿牛特意从工厂偷偷潜回家,他要查证妻子到底有没有婚外情。 他携带了一把匕首、一把三角刃尖刀,藏在卧室的沙发靠背上。 当晚,阿牛在家等了一个晚上,没有等到妻子回来。第二天,阿牛没有给妻子打电话,而是独自去市场买了点日常用品,在外吃了饭,不声不息地回家守候。 10月29日晚上9点,阿牛终于听到门外脚步声,接着是开门声。他立即躲到平时没有睡的卧室。 阿牛贴墙倾听,从声音判断,有三四个人进家,妻子说“两个一间去”,之后就没声音了。 约10来分钟后,阿牛走到主卧室门口,从门缝看见房间灯亮着,听到妻子和一名男人在说话。门反锁着,阿牛三两下将房门踹开,看见妻子已穿好衣服坐在床边,张某穿着一条红色内裤。 阿牛非常生气,上前朝妻子肚子踹一脚。接着,他跑回女儿房间,拿起事先准备的照相机,要拍照留证据。 当他出来时,妻子和张某已穿好衣服坐在客厅沙发上了。另外两名男子阮某、黄某也从另一个房间出来。 卡嚓卡嚓!阿牛连拍了4张现场照片。 b 捅死对方后他找亲戚载他去看女儿 “你们要怎么办 ”阿牛质问妻子和张某。张某说,有话好好说,他们没做什么事。阿牛立即到主卧室拿事先藏放在沙发靠背上的刀,他右手拿自制匕首,左手拿绞刀出来,再次质问张某。 “你又没证据,你这是诽谤!”张某说自己是清白的,并指着自己的心脏说“有种往这刺”。张某的言行彻底激怒了阿牛,阿牛右手持匕首朝张左胸部捅过去。 张某被捅刺后,站起来朝阿牛扑过来。阿牛顺势又补了一刀。他右手被张某抓住,即用左手持刀朝张某胸部刺几下。 张某当场被捅趴在地上。这时,完全失去理智的阿牛,持着双刀疯狂地朝张某背部、后脑部、脖子等处乱捅,嘴里不停地说“要让你死”。他自己记不清捅刺多少刀,直到张某没有反抗为止。 其间,阮某曾上前制止,但手被匕首划伤,因害怕躲进房间即报警。阿美也上前制止,身体也受伤。经鉴定,两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见张某躺在地上不动了,阿牛才提刀逃离现场。张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张某系因急性创伤性双侧肺脏破裂死亡。 当晚,阿牛骑摩托车回到工厂宿舍,将绞刀放在宿舍。第二天上午,他骑摩托车到平和县九峰镇的叔叔家里,借叔叔的手机打电话给一个亲戚,说杀死了村主任,想先去看看女儿,再到公安局投案。他叫这名亲戚载他去看女儿。但是这名亲戚没有答应,动员他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当晚,阿牛在山上过夜,给女儿写4张遗书,主要写本案发生的原因,及表示要自首或自杀的内容。10月31日早上,阿牛再次到叔叔家,傍晚6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到案后,阿牛如实供认了自己杀死张某的犯罪事实,并带公安民警到现场指认。为何妻子带3名男子回家 答案:喝醉了! 那么,当天晚上,阿美怎么会带着包括张某在内的三名男子回家的呢 黄某说,当晚他和张某、阿美在阮某家喝酒,后来他们骑摩托车送阿美回家,因张某说要清洗裤子上的呕吐物,他不好意思在客厅里,就到另一房间去打电话。阮某去上卫生间了。 阮某说,当晚他们在他家吃饭喝酒,后来一起送阿美回家。进门后他上洗手间,出来时见客厅的灯关了,也没人了。他听到黄某在一个房间的阳台打电话,他就到房间坐在床上。 阿美说,当时大家都喝醉了,张某扶她进房间,一会儿丈夫阿牛就把门踹开,拿着刀说“抓到了”,还用脚踹了她一脚。丈夫怀疑她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之后持刀捅张某胸部等处。 c 不认定自首他被判处死刑 据查,张某有一个儿子已成年,其母亲尚健在。案发后,张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阿牛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阿牛的亲属预交了2万元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阿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阿牛没有逃避侦查机关侦查的意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阿牛的犯罪行为致一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婚外情感纠葛所引发,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3年12月11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阿牛赔偿死者家属56万余元。 阿牛不服上诉,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原判只对他从轻处罚而未减轻处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他有投案自首情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认为死者的行为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的违反,与阿牛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没有必然性。原判考虑本案系婚外情感纠葛引发,对阿牛适用的刑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阿牛仅有投案想法,客观上无任何投案行为。公安机关已锁定其行踪并将其抓获,不符合投案自首构成要件。故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福建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为什么不认定为投案自首 阿牛仅有投案想法,无投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后阿牛没有逃避侦查机关侦查的意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阿牛辩称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认为阿牛仅有投案想法,没有任何投案行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不符合投案自首构成要件。 那么,怎么样才算投案自首呢 福建某资深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罪犯尚未归案之前,此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此外,犯罪分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部门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或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而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该律师还表示,在投案方式上有多种形式,(一)本人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亲自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投案自首,不排除以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司法机关其所在的确切地址,要求司法机关尽快派员将其捕获归案的情况;(二)代为投案,即犯罪分子明确委托亲友代为投案;(三)亲属督促陪同投案,即由监护人或亲属经过规劝,将犯罪分子送往司法机关投案,此种情形完全不同于扭送;(四)领导朋友陪同投案,即在犯罪分子朋友、邻居、同事、单位领导等陪同下投案自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