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万多公里变速箱自燃 福州东星奔驰4s拒绝保修
福州新闻网讯 9日,本网以《百万豪车路虎发动机报废 保养记录不全遭4s拒修》为题,报道了市民李先生购买的路虎汽车发动机报废,在保修期内遭4s以“保养记录不全”为由拒保,全国近五十家网站给予关注,纷纷转载。10日,市民郑先生致电本网记者,反映自己的朋友也遭遇了类似的事情。 原来,洪先生花了130万买的进口奔驰s350,买了一年多,开了6万多公里,变速箱突然自燃,在高速公路上抛锚,与4s店沟通协商了一个多月,始终无法达成协议。10日上午,车主洪先生委托郑先生来到奔驰福州地区的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中心——福州东星汽车维修服务公司进行再一次协商。 花费130万购买名车 4s店承诺“两年内不计公里数”保修 2010年6月28日,宁德的洪先生看中了奔驰s系列的s350轿车,花费大约130万买下来。郑先生说:“洪先生当初购买奔驰系列轿车看中的就是进口车的质量,所以才花了一百多万买了这辆车。” 据郑先生介绍,车主洪先生的公司在宁德,买车后就开到宁德使用,经常往返于福州和宁德两地。购车时,洪先生选择的保修政策是“两年内不计公里数”。 在里程达到33712公里前,这辆车在东星奔驰4s店定期维护保养,在那之后,由于该车一直在外地使用,没有专程开到福州进行保养,“上百万的奔驰,车主绝不可能放在没有资质的小维修店保养。”郑先生告诉记者,事实上,该车均在宁德的正规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常规保养。 跑了6万多公里 变速箱自燃 今年6月1日,郑先生与车主洪先生驱车由宁德赶往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准备搭乘飞机到长沙出差。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过程中,汽车突然抛锚,再也无法启动,里程表读数为68000多公里。 洪先生随即致电福州东星汽车维修公司,将车辆拖到店里检修。几天后,对方将检修结果以电话形式告知郑先生:该车变速器有燃灼现象,变速箱无法继续使用,必须更换变速箱总成,费用大约13万元。 不久后,奔驰公司福州驻店代表陈先生将厂家的意见转达给郑先生,令郑先生感到诧异的是,虽然车辆仍在约定的保修期内,但厂家拒绝为其提供免费保修服务,原因是“保养记录不完整”。 6月8日,福州东星奔驰4s店主动向郑先生建议,希望对方自行向厂家申请对本次维修给予正常保修,并已经拟好了申请书请郑先生签字盖章。但洪先生看后表示拒绝,“申请书里把责任完全推给不知情的消费者,这太不公平。” 保修遭拒 4s店回应“厂家规定” 令郑先生无比纠结的是,根据奔驰公司当初承诺的,两年内不计公里数的保修,保修期自新车交付日起算。这辆车购于2010年6月28日,到2012年6月1日,完全在这两年保修的时间范围内,凭什么不能享受保修服务 福州东星奔驰4s店的工作人员陈先生告诉他,根据厂家规定,不按照公司保养手册定期保养的车,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 陈先生还表示,车主洪先生除了保养记录不完整,在行驶到6万公里需换变速箱润滑油时,也未及时更换,按照相关规定,公司有权拒保。 陈先生解释说,这样的规定在消费者购车时已通过保养合同书面告知。但车主洪先生则表示,在购车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该条款,仅是在保养合同中提到,且销售人员也从未口头告知,自己对此并不知情。 消费者质疑 保养合同存在霸王条款 郑先生认为,才开了1年多的车,变速箱就自燃报废,这绝不是由于没有及时更换润滑油而导致的,且因“保养记录不完整”就拒保,是霸王条款。 郑先生还认为,4s店作为“卖方”,定位不清,“买车的时候承诺可以保修,出了问题就把消费者踢回厂家,让弱势的消费者自行与占据强势地位的厂家协商,把自身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对于郑先生的质疑,驻店代表陈先生表示,车主若不在奔驰指定地点进行保养,选择在其它非授权修理厂保养,如果使用不合格或者不匹配的零部件,就会损害车辆的有效寿命。陈先生还表示,4s店只能向车主说明检修的结果,损坏原因无从判断和鉴定。
律师观点 4s店应予保修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李辉律师认为,4s店的答复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保修。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种免责声明毫无疑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声明,也不能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其次,洪先生事先并不知道4s保养条款,4s店也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如果4s店认为是车主的不当保养和维修造成车辆故障,生产厂家自然无须对此承担保修责任,但4s店需要对此进行取证,如无法证实车主是保养不当导致的故障,4s店无权拒绝车主享受免费保修服务。同时,因“保养记录不完整”拒保,在法律上无效,且4s店并无证据证明变速箱损毁是由于洪先生的不当保养造成的,在保修期内应承担维修责任。建议洪先生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消委会投诉或直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李辉分析认为,4s店通过购车时订立保养合同,排除了车主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车主的强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4s店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车主的利益,这往往成为了他们垄断和强制消费的工具。 (福州新闻网记者 刘清 希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