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赠儿子房产父亲反悔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

喵娱代表
2014-08-14 10:45:01

  离婚赠儿房产 父亲反悔了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有效,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时,阿钊和阿馨约定,将共有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小力。然而,随着儿子抚养权变更给阿馨抚养,阿钊拒绝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了,他的反悔导致儿子将他起诉到法院。

  □早报记者 黄墩良 实习生 谢司玥

  起因

  离婚约定赠儿房产

  父亲拒绝将房过户

  1996年,阿钊和阿馨结为夫妻,次年儿子小力出生。

  2009年,阿钊和阿馨结束了13年的婚姻,双方约定小力随父亲生活,双方原本共有的一套位于晋江某小区的商品房赠与儿子小力,剩余的按揭款由阿钊来承担。

  2010年8月份,开发商告知业主可以领取小区房产证,小力受赠的这套房子自然也在其中。这就涉及父母把房子过户到小力名下的问题。

  按照小力的说法,他多次催促父亲把房子过户给他,却遭到拒绝。

  去年5月,小力将父母告到晋江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阿馨与阿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条款有效,阿钊和阿馨应履行协议,配合小力将房屋房产权办理到他名下。

  庭审

  孩子抚养权变更了

  赠与会致生活困难

  为何阿钊要反悔呢 他说这套房子还没过户,因此他和阿馨离婚协议约定赠与房产并没有生效,他就有权在办理过户登记前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阿钊称,目前他每月需要承担小力及其他家人的生活费用,如果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将会导致生活困难。

  阿钊还说,双方离婚时协议由他抚养小力,因此在将房产赠与孩子的情况下,他能够住在该房产中,现小力由阿馨抚养、教育,如果履行赠与协议,那么他的居住就成问题了。

  原来,在小力起诉父亲前,他的抚养权也发生了变更。2013年2月,阿馨起诉阿钊要求变更小力的抚养权,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将小力的抚养权变更给阿馨。

  作为被告的阿馨认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合法有效,她也同意继续履行,配合儿子办理房产过户。“该房产赠与给小力是出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阿钊说不赠与就不赠与,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人之常情。”

  据悉,为了早点拿到产权,阿馨还在去年11月支付了约17.9万元,用以偿还房屋贷款。

  庭审

  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父亲不能随意撤销

  阿钊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

  法院认为,阿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产系他与阿馨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办理离婚登记时,在未对该房产进行分割的前提下,以共同共有人身份共同表示将房产赠与小力,该赠与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阿馨明确表示同意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阿钊在没有法定撤销情形下,单方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该意思表示不构成赠与合同的有效撤销意思表示,因此,阿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阿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目前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他主张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没有依据,法院对他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阿钊和阿馨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赠与房产的协议有效,阿钊和阿馨必须配合将房产过户给小力。

  阿钊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分析

  阿钊的赠与

  为何不能撤销

  泉州中院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阿钊与阿馨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小力的约定合法有效,该赠与条款对阿钊与阿馨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房产系他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阿钊与阿馨基于对该套房产的共同共有关系,在《离婚协议书》中将该套房产赠与小力的赠与条款不可撤销。阿钊上诉称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的该赠与条款将导致他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但他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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