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薇) 今年起,宁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记者8月13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后,个人自付比例将降低,同时报销比例得到提高。此外,在职人员的医保关系将可随劳动关系一起转移。 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级统筹是指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包括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行市级统筹后,参保人得到的最大实惠是个人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降低,报销比例提高。”工作人员解释,过去的医保自付比例计算比较复杂,医院等级不同、医疗费用不同。实行市级统筹后,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6%。转外(统筹区外)就医(不含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1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10%。“以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只能达到68%左右,实行市级统筹后,将提高到75%。” 参保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需补足25年,其补缴金额以全市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5.8%的比例征收,不划拨个人账户。以个人身份参保,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或其它统筹区转入在本市缴费不足10年的,还应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10%的比例补足10年(不划拨个人账户),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含已参保用人单位新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记者还了解到,从2014年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实行计划管理和支付审核相结合。市政府每年将向各县(市、区)下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各县(市、区)已参保人数、扩面计划和职工工资水平确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每年将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基金征缴及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医疗保险关系可随劳动关系转移 过去,因各地医保互认缴费年限不同,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如有工作调动,医保关系是无法转移的。 实行市级统筹后,由于同属一个统筹区,这个问题得到了解决。按照相关规定,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互认,医保关系可随劳动关系转移。同时,对市外转入的,按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规定执行。 以往患者在一年内多次住院,每次都有一个起付标准。实行市级统筹后,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840元,二级医院为700元,一级医院为56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第一次的80%;第三次以后住院不设起付标准。门诊特殊病种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10%,乙类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