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化:卖注水牛肉非法获利 被判缓刑又罚金
案情: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巫某忠、巫某强为牟取利益,在屠宰牛时将井水通过牛心脏注入牛体内,后将注水牛肉分割运送到宁化县翠江镇农贸市场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十七万余元。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巫某忠、巫某强在对牛进行注水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取样的三块注水牛肉经三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鉴定,送检牛肉的水份含量分别为82.2%、81.7%、81.9%,水份含量明显高于牛肉水分限量指标≤77%的国家标准。 审理: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忠、巫某强为牟取利益,在牛肉中注水进行销售,致使销售的牛肉水份含量高于国家规定的水份限量指标,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十七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忠、巫某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忠、巫某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巫某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被告人巫某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0元。 评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巫某忠、巫某强为牟取利益,通过牛心脏注水,使得牛肉重量超过正常水平,获取了非法利益,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当然,如果大家在购买了掺杂、掺假产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工商执法系统的“12315”消费者维权平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赖征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