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国税局原局长受贿 获刑11年6个月
记者昨日获悉,建阳市国税局原局长吴波受贿案日前一审判决,吴波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经查明,2002年至2013年期间,吴波在担任南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税政科科长,建阳市国税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4.9万元及价值1万余元的彩色电视机一台,为他人谋取利益。 此外,根据南平市纪委监察局消息,吴波因受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企业以拜年等名义行贿 吴波,男,1962年生,南平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南平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税政科科长,建阳市国税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建瓯市人民法院受理。 公诉机关的13项指控表明,多名企业负责人为了与吴波搞好关系,使其所在的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得到照顾,分别以拜年、过节费、吴波子女上学、亲属生病等名义向吴波送钱,吴波还以借为名向他们索要钱财。 2013年10月,南平市纪委对吴波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并对吴波采取“两规”措施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吴波除如实交代已被掌握的受贿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问题,主动交代的受贿事实占全案的大部分,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借贷”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被告辩护人在一审中提出,起诉书认定吴波以借为名向林某某索要的20万、向陈某某索要的7万元、向谢某某索要的25万元,这三笔属于借贷关系,不是受贿。理由是:对方三人事后多次向吴波要求还款,说明这三人主观上没有送钱的动机,且吴波还向陈某某出具了借条。 但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企业与吴波任职的南平市国税局稽查局或建阳市国税局在税务征管方面,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另外,林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中还证实,他们有暗示或明示被告人吴波还款,吴波均未归还。后基于吴波的职务关系,均放弃了还款要求。而且,对向企业业主或负责人借款事项,吴波自己供述,他向企业业主或负责人借款,主观上没有还款的动机,客观上,除归还一人的13万元外,其余均未归还。因此,法院认为吴波以借为名索贿是成立的,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