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企业排污须“持证” 无排污许可最高罚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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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10:58:58

  泉州网-泉州晚报讯 (记者谢曦)记者近日从泉州市环保局获悉,《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今后,企业生产过程中有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持证按证排污,否则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并被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市环保局解释,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即意味着必须停止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排污须取得许可证

  根据《办法》规定,排污必须合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申请办证须符合标准

  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申请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具备试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按照规定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污单位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变更、排污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补办,应根据申请事项填报相关申请登记表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属于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事项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事项《申请登记表》应经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该局驻行政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环保部门限期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证排污将受罚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且继续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将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将加大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检查,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违法查处事实由发证环保部门负责录入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银监等金融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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