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透支信用卡近60万买奔驰 未及时还款被判刑
大至汽车,小至蔬菜,都可以刷信用卡消费。然而,一些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却恶意透支信用卡,消费之后便销声匿迹,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银行也应该加强监管,维护金融秩序。 晨报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思法 厦门网-海西晨报讯 近几年里,提前消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于是,信用卡开始成为单位、个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各银行更是想破了脑袋推出各种优惠活动。 然而,看似潇洒的提前消费真的有那么好吗 成为卡奴事小,不少人在透支之后再无还款能力,除了要想方设法还款外,还得锒铛入狱,赔上几年光阴。本期《法眼》将带您深入了解信用卡诈骗的几个案例,让您在享受信用卡之便时,避免信用卡之伤。 需周转资金竟恶意透支 涉案金额20多万,夫妻均被判信用卡诈骗罪 阿红和阿力是夫妻。阿力做着自己的生意,平时偶尔也会透支信用卡,但都能及时还款。 2005年左右,生意上出了点状况,阿力需要周转资金,遂回家同妻子阿红商量,使用阿红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用于透支获取资金,等周转过来后再将钱款还上。阿红同意了。 2005年11月起,阿力使用阿红的身份证申领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用于透支消费和取现,截至2011年10月28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5424.72元。 2007年11月起,阿力再次使用阿红的身份证申领了两张银行信用卡,同样用于透支消费和取现。不过,这回透支金额大了,截至2011年10月25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9758元。 阿力的生意,前期经营良好,后期不断扩大投资,一着不慎,生意失败,透支的信用卡迟迟未能还上。 2010年12月11日,阿力因恶意透支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被公安人员抓获。除了自己恶意透支之外,阿力主动供述了夫妻二人共同透支的事实。 法院判决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力被判信用卡诈骗罪,获刑8年6个月,被处罚金15万元。同样,阿红也被判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阿力、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涉案本金达人民币215182.72元,属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透支近60万 只为买奔驰 由于未及时还款,阿玲获刑5年3个月 2009年6月,阿玲在某银行三明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12月19日开始连续透支后未及时还款,至2012年3月19日累计未还款金额为人民币263150.06元。 在阿玲连续透支未能及时还款的这段时间里,2011年3月,她又使用本人身份证向某银行厦门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这一次,她竟然透支了598808元,用于购买某品牌豪车。经发卡银行多次通过电话方式催讨,阿玲才归还了10000元。 对于透支59万余元未及时还款一事,阿玲未持异议。而在透支26万余元一事上,银行方面称,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2月14日间,银行多次拨打阿玲电话,仅有两次成功打通进行了催讨,还多次将书面催收的函件交付邮局投递。对此,阿玲辩称,因其办理信用卡时登记的手机丢失,自该手机丢失起,从未接到银行方面的催收电话或短信,亦经查询,均未收到过银行催收函件或对账单。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阿玲应当赔偿被害单位某银行厦门分行人民币588808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阿玲多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透支本金达人民币598808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透支26万余元一事上,可证实阿玲确实拖欠了银行钱款,但银行自行举证的催收记录和交寄函件行被阿玲予以否认,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明阿玲收到该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事实,故无法认定阿玲在该部分透支款上具有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故法院对该指控不予支持。 借卡给同事 消费不还款 两人主动投案并归还本息,被免予刑事处罚 阿杰和阿强是同事,两人关系不错。2011年10月,阿强向阿杰借钱。阿杰经济状况不是太好,但又不想拒绝阿强。于是,阿杰将自己额度为23000元的信用卡借给了阿强,供其透支消费。不过,透支之后,阿强并未及时还款。 银行多次联系阿强促其还款,并告知阿杰让其尽快还款。不过,二人一直未还款。截至2012年8月1日,该信用卡账户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2916.02元。 2012年8月17日,阿杰和阿强主动到思明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并于当日向银行归还了信用卡本息人民币25900元。 经思明法院判决,阿杰和阿强均被判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阿杰和阿强明知无还款能力,超过规定期限透支银行信用卡资金达人民币22916.02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信用卡透支多银行是否有责 人民银行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资信状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 目前,我国银行信用卡市场存在着竞争无序和管理混乱的问题,许多银行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 有的银行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学校联手为万名学生办信用卡,有的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盗,没办过信用卡却被通知透支,有人身份证遗失银行却为别人办了信用卡让他还钱。银行恶意滥发信用卡、恶意报案不给还款人机会,却是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分子,打击了有小错但不至于入罪的人。 为此,法院建议,银行在抢占信用卡市场的同时,更应该明确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更应严格实体审查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这既是对银行自身资产安全的考虑,也是对金融市场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 职业套现人要承担刑责 随着pos机的广泛使用,为满足部分信用卡持卡人获取现金并规避银行的高额取现手续费用的需要,有些持有pos机的商家或个人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刷卡套现服务,并从中抽取1.5%左右的费用。 这些商家或个人成长为专业“套现人”,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类群体。职业“套现人”的行为不仅仅违反了信用卡和pos机的相关使用规定,而且危害了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规套取的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