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3万赖账12年 以为“诉讼期过”可不用还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黄锦洪 杨耀宗) 2002年9月,漳浦小伙阿文向好友阿成借了3万元,用来做生意,并写下借条,“限于2003年6月底还清,如果到时不还清,每月按息一分五厘(1.5%)计算”。但阿成没想到,此后12年里,阿文只字不提还钱一事。双方闹到法院后,阿文竟以“2年有效诉讼期已过”为由,不还钱。 真的可以这样吗 昨天,漳州漳浦法院人士向海都记者披露此案。经判决,诉讼时效并未过期,阿文不仅要偿还借款3万元,还得按借条还息。本息合计至少在8万元以上。随后,阿文不服这一判决,提起上诉。今年7月底,漳州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此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焦点 称时效已过 不还12年前的债 12年前,漳浦小伙阿文和阿成本是好友,都做着水果生意。2002年9月23日,阿文打算去上海闯荡一番,便向阿成借了3万元。 这钱什么时候还,怎么还 两个小伙也做了细致约定,并写了张借条,“限于2003年6月底还清,如果到时不还清,每月按息一分五厘(1.5%)计算”……可此后,阿文却像忘了这回事似的,只字不提还钱,也从没支付过利息。其间,阿成则念旧情,考虑到阿文正在拼事业,只多次提醒,没强行索要本息。 这两年,阿成见阿文的生意好起来,在漳浦老家还盖了新房。为此,他才开始向阿文讨钱。但这个昔日好友,还是一分钱都不还。 去年8月底、12月底,阿成先后两次到漳浦法院起诉。但阿文对此事的态度,却让阿成心里拔凉拔凉的,也让漳浦法院人士大跌眼镜。 漳浦法院人士说,从他们介入调解到最终判决,阿文承认借款和借条属实,但坚称阿成的起诉已超过了2年诉讼有效期,“这钱可以不还”。 案件调解阶段,阿成甚至做出让步,只要讨回本金3万元,不要利息。但这样的要求,阿文也不同意,称最多只给1万元。 判决 诉讼时效未过期 要还本息 漳浦法院经办法官说,阿文提及的“过了2年有效诉讼期”,他们没有采纳。经办法官介绍,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漳浦法院认为,本案借条内容,无法直接推断阿成何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只能从去年8月底第一次起诉维权时算起。 经办法官分析,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既约定不计息还款期限,同时还约定不按期还款要计息,后一种情节很重要。他们审理认为,由于阿文没有按期还钱,从2003年7月起,这一借款就转为“计息借款”。再则,双方没有约定计息还款期限,那么这一借款又可视为“不定期借款”。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人士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去年8月底算起。阿文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漳浦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3月21日,漳浦法院作出判决,阿文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阿成3万元本金,并按借条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从200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海都记者和法院人士粗略算了一下,截至目前,阿文至少要支付本息8万元以上。 说法 诉讼时效,是怎么回事 漳浦法院经办法官介绍,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法院人士说,这也就是说,市民如遇到民事纠纷,应在2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是超过这一有效期限,市民权利受侵害,将得不到保护。 诉讼时效起算点,又怎么算 对此,《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这就是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具体怎么认定 漳浦法院经办法官说,这要看当事人是否提出明确的“权利主张”。以民间借贷为例,“知道”或“应当知道”可表现为,权利受侵害一方向对方催讨借款时,留有相关录音、信件,向对方发相应律师函或者直接起诉等等。 这对平时写借条,有何提醒 漳浦法院经办法官说,他们不建议双方在借条上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这样做,如不慎超过2年诉讼有效期,就会遇到麻烦。如果不写还款期限,一般可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期。另外,法官还特别提醒,借条上,一定要体现“利息”这一细节。如果只是口头上谈利息,那么在诉讼中,只要被告否认,法院一般难以支持原告索要相应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