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一公司债务纠纷 10岁少年拿房抵押借款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讯(海都网记者 涂明) 长乐一家提花纺织公司向银行借款30万元,公司里的4个股东将自己名下、位于乡下的房子作为抵押。之后,银行将这个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见这几人一直不还款,就将他们告上法庭。法院审理时竟发现,该公司拿房子去抵押借款的4名股东里,竟有一个10岁小孩。 近日,长乐法院判决,3名股东支付借款、利息给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可优先受偿他们抵押的房产,但那小孩的抵押担保无效。 2003年6月,长乐某提花有限公司与某银行长乐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向银行借款30万元,并约定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日,该公司4股东——林某光、王某云、王某铿、林某辉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由4人分别将他们位于长乐市潭头镇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为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其中林某光提供抵押的房屋两幢,王某云、王某铿、林某辉提供抵押的房屋各一幢,并在长乐市建设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4年6月,银行将这一债权转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该提花公司拖欠借款不还,资产管理公司将提花公司与4名抵押担保人告上法院。法院在审理时,竟然发现,4股东之一的林某辉竟然是个10周岁的孩子。 法院判决:10岁孩子签抵押合同无效 长乐法院的法官说,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岁的林某辉将自己房屋作为抵押物设立担保,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非是与其日常生活紧密联系的行为,根据该年龄段其生活经验、知识水平,显然无法准确理解抵押担保这一概念,也不可能清楚地认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这一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更何况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价值之大,已远远超出他可以独立支配的范畴。所以,其签订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适应,其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最后,法院驳回了资产管理公司要求林某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