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同时呵护民生 南靖县检察院当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留下的圆形大坑。 2012年初,南靖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采矿行为严重破坏山体植被,并导致山体松动滑坡,危害公共安全。近日,该院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消除危险、恢复植被。这是该院首次“亮剑”公益诉讼,也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案由:非法采矿导致山体出现松动滑坡 2009年7月至2010年8月,广东籍男子沈某洪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30多名工人到南靖县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一座山上进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17.45万元。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另一名广东籍男子沈某喜同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来到该县龙山镇西山村涌口关岭,沿用沈某洪在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与涌口关岭属同一山脉)非法采矿所配置的设施,继续进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8.8万元。两名男子均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逮捕。 2012年初,南靖县检察院在办理该起刑事案件时,通过走访现场发现,非法采矿行为虽然已经停止,但山上植被破坏面积达9.3亩,加上采矿时对山体灌注药水未采取相关保护性措施,导致山体松动已出现滑坡现象,目前山体还存在多处裂缝,有继续塌方的危险;而遗留在山上的多个用于灌注药水的注液孔(直径约10厘米,深约3米的圆柱洞)可能导致地表水通过注液孔快速渗入地下,形成新的滑面;另外,为沉淀矿产所挖的12个大小不等的沉淀池(五个圆形大坑深度超过3米)无任何防护措施,也存在严重的公共安全隐患。 提起公益诉讼 南靖县检察院当原告 该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很容易办结,简单的就案办案虽然也能达到依法公正的法律效果,但山上遗留的一系列安全隐患该如何处理 惩罚犯罪容易,但如何消除危险,修复被破坏的环境,该院一直在思考和探索。本着恢复性司法及以人为本的办案理念,在研究比较多种解决方案以后,该院提出公益诉讼的构想。 该院及时将案情及初步构想向市检察院汇报。获得市检察院领导和业务部门大力支持,亲临指导,南靖县检察院民行部门开始着手拟定调查取证计划、确定取证的范围和方式,就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涉及的专业鉴定、技术评估等问题与国土、林业等部门多次沟通交流,确定合理的诉讼请求标准;经与市中级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南靖县法院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后,多方调查取证。经过积极的准备工作,2012年5月23日,该院以原告身份向南靖县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沈某洪、沈某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恢复植被:一是填平南靖县龙山镇涌口村土楼底山上因非法采矿遗留的注液孔;二是填平为沉淀矿产而在土楼底建的12个沉淀池;三是消除因非法采矿造成的涌口关岭山体滑坡危险;四是恢复因采矿破坏的植被。同时提出了详细的修复整治方案。 该案南靖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经检察机关的说理,两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应该弥补,同意按照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消除危险,恢复生态环境,并在案件审理阶段开始着手恢复工作。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日前,消除危险、恢复生态环境已基本完成。 公益诉讼是创新,更是挑战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谁来主张权利 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日益危及公共安全的时候,谁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诉讼主体不能缺失,否则公共安全、民生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全省尚无首例、无经验可循的情况下,这种尝试需要勇气,也需要智慧。 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有其使命性,也具备合理性。首先,法律赋予其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职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其次,同公民和其他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批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而且享有调查取证等职权。专业性和权威性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大的胜诉把握,同时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还能从中发现环保等部门渎职行为,从而有效打击犯罪。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当环境遭到破坏,国有资产流失,公共安全出现危机,面对维护公益的迫切召唤,检察机关能以一种强有力的姿态出席法庭,保护公益,维护民生。就本案而言,该院在开展公益诉讼活动时始终坚持和强化两种执法理念:恢复性司法及以人为本。追究和惩罚犯罪不是检察机关的唯一职责和最终目的,如何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更有力地维护民生,促进和谐,是检察机关应当深入思考、努力践行的课题和一贯的价值追求。该起公益诉讼的开展不仅起到一种开创性的“破冰”意义,更向社会发出强烈信号:坚决惩治破坏公益行为,维护民生民利。 ⊙吴靖宇 王育琪 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