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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网-东南早报讯(记者林志安 通讯员林毅高)因为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许某郎从药店买来两瓶酒精,到公司生产车间放火,还阻止在场的工人救火,最终导致火势失控,损失达近70万元。近日,许某郎因放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今年53岁的许某郎是福建连城县人,曾是泉州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塑料厂的工人。2013年9月3日上午11时许,许某郎因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的管理人员发生争执,随后,他从药店买来两瓶酒精,到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内,将酒精倒在塑料制品上,并用打火机点燃。
放火后,许某郎不让在场的工人救火,抢走灭火器,并采用暴力殴打的手段阻止前来救火的三名同事,最终导致火势失控,烧毁生产车间内的生产原料、成品及生产设备。
当日,许某郎在欲逃离火灾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后于该月16日被批准逮捕。经鉴定,该公司被大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68.682万元。
此案经洛江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许某郎因工资结算问题与人发生纠纷,故意放火焚烧工厂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682万元,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许某郎在放火后,采用暴力手段阻止他人救火,并造成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
最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许某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