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新闻网消息(王旺声 钟绍斌 池有源)近日,福安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因商家行使不安抗辨权引发的消费纠纷。
消费者阮某于7月1日在福安某家具店,预定了一张价值2560元的大理石茶几送给朋友,可家具店并没有在约定的日子送给消费者指定的收货人。原来是消费者的这个朋友于今年6月也在该家具店购买了一批家具,仍有余款3800元未结清,家具店以售货单据上记录的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和地址一样为由,拒绝发货,因而引起的纠纷。
福安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后,召集了家具店、消费者阮某及其朋友进行调解。工商干部向消费者阮某及其朋友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行使不安抗辨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这起投诉中,茶几销售单上注明的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和前一批家具购货人的信息完全一样,可视为合同法规定的同一个当事人,家具店可以行使合同履行抗辨权中的不安抗辨权。经过工商干部的耐心调解,阮某的朋友向家具店付清余款3800元,家具店即于当日将大理石茶几送其朋友处,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