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又沾赌 恶习不改终入狱

绫小路義行
2012-07-31 11:09:26

福安新闻网消息(王胄)数次参赌,屡教不改,罚款、行政拘留、收缴违法所得、缓刑等对深陷赌瘾的刘某某而言已毫无威慑力,也许收监执行才能让其静思己过,彻底醒悟。

2009年2月至5月间,刘某某得知江某春等人在城阳乡瓮窑村等处开设赌场渔利,为获取高额利润,刘某某与江某春约定,以每天100元利息借款1万元给江某春开设赌场,同时刘某某携带3万元赌资在赌场内参赌,共非法获利2万元,后于2010年5月16日被抓获。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6月27日止。

谁知缓刑期限未满,刘某某赌瘾又患,2012年2月3日晚23时许,罪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伙同杨某忠、吴某江等26人在福安市某公司二楼内以玩骰子形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福安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至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福安法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参与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遂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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