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钱被莫名取走告银行 太迟报案被判败诉

绫小路義行
2012-08-04 16:07:35

  台海网8月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洋钦 通讯员 湖法)发现银行卡里的钱无故被人取走,梁女士选择状告银行,要求赔偿。不过,由于她是在款项被取半个多月后才报的警,因为不能合理排除她对银行卡及其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日前二审法院驳回她的上诉请求,判她败诉。

  2010年2月,梁女士在查询银行卡交易明细时发现,她的银行卡于2010年1月在浙江一台atm上被取走4000元,并产生异地手续费44元。梁女士称,事发时她正在厦门上班,于是向厦门警方报警。

  厦门警方将报案材料移送浙江警方,不过因为案发时监控设备损坏,无法调取录像。几个月来,警方一直无从破案。

  随后梁女士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理由是她从没将银行卡交给他人使用,也没将密码告知他人,盗刷者是伪造银行卡,开户银行应对储户被盗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银行辩称,银行是根据密码履行支付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湖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她对其银行卡及其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而她虽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已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并且梁女士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就银行卡及其密码的审核存在过错,因此驳回她的诉求。

  梁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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