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经济贸易局原副局长颜某聪受贿22万获刑9年
早报讯 永春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经贸局)原副局长颜某聪,2013年犯受贿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但旧案再次把他牵扯出来,这回他被查出受贿22万元,一审被判刑9年。 据悉,2002年2月起,颜某聪担任永春经贸局副局长直至2013年4月份。当时他被查出有受贿行为,经永春县法院判决,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本以为没事了,到了2014年旧案爆发,颜某聪再次被查。 当时永春县纪委在查办永春县水电设备厂违纪案件中,发现林某某等人涉嫌违法问题,当日邀请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检方发现颜某聪涉嫌受贿的线索,去年9月17日对他进行初查。在调查期间,颜某聪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经永春县法院查明,2009年至今2013年间,颜某聪利用担任经贸局副局长、永春县水电设备厂清产核资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送给的钱款共计22万元。其中,颜某聪前4次拿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合计17万元,为他们在永春县水电设备厂改制工作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招商等环节提供帮助和支持,便于林某某等人在收购该工厂中以低于实际资产价值的价格顺利收购。其中一次颜某聪应陈某某之约,到某公司办公室聊天,在聊天中,颜某聪提供了本人的银行账户给陈某某,过后陈某某向该户头转入8万元。 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颜某聪在家中收受了陈某某的5万元好处。当时陈某某是为了让公司争取到节能循环经济财政奖励金,而有求于颜某聪。 案发后,颜某聪的家属向永春县监察局退出赃款22万元。 永春县法院认为,颜某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日前法院一审对他做出减轻、从轻的处理,判他有期徒刑9年。 据悉,一审判决后,颜某聪没有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