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安争夺客源起纠纷 客车发动机被竞争对手倒入盐巴

马石头
2015-02-06 09:24:41

客车发动机被倒盐巴 竞争对手干的

法院:足以使汽车毁坏造成严重后果,两人被判刑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争夺客源起纠纷,李某和赵某竟然往竞争对手的客车发动机中倒入盐巴。日前,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交通工具罪判他们有罪。

起因

和对手争夺客源客车发动机被倒盐巴

去年3月间,郑某某承包经营了西安到厦门的客运班线车。平时,该客车有到南安境内揽客,运营不久,就引起了李某和赵某等人的不满,因为后者承包经营了石狮到西安客运班线。双方曾就此进行协商,但不欢而散。

去年3月28日,李、赵二人商议,若客车还越线拉客,即将该车拦下并向运管部门举报,若该客车不配合,便将轮胎气体放掉。当日中午1时许,西安至厦门客车到达南安境内后,李某和赵某要求该车司乘人员下车,但司机紧闭车门报警求助。李某二人当即放掉客车6个轮胎的气体,还将两矿泉水瓶的盐巴倒入客运的发动机。

后果

发动机损坏要换共造成12万元损失

金淘镇综合执法队接到李某一方的举报后,赶到现场处理,并针对西安到厦门客车不按路线行驶的违规行为,开出2000元的罚单。此时,该客车司机经人提醒,才发现客车发动机被倒入盐巴。尽管发现及时,但客车的发动机还是受损严重,合计造成换修损失12万余元。

一审

危害公共安全犯破坏交通工具罪

发动机被倒入盐巴,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如发生车祸之类的。南安市警方介入调查,去年6月9日,李某和赵某向南安市公安局投案。他们和其他股东,一起赔偿了郑某某一方的损失45万元。

经审理,南安市法院认为,李某和赵某共同破坏公共汽车的重要部件,足以使公共汽车发生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鉴于此事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某等人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法院一审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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