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蝇头小利帮人储存死猪肉 冰库老板落法网
为蝇头小利,提供自营冰库给他人储存病死猪肉,政和县石屯镇某食品厂企业主周某江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012年周某江便利用其经营的食品厂冰库以每吨每月100元,帮助专业从事生产、经营病死猪肉的周某全储存病死猪肉。猪肉入库后,周某江曾对猪肉的来源以及用途产生疑问,对方告知他储存病死猪肉,且是用于制造肥皂。对于这个回答周某江并不相信,因为有些猪肉是不可能用于制造肥皂的,但他却未向周某全了解猪肉的真正来源与用途,且在明知冷藏食品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材料才能贮存的情况下,仍草率的为周某全无证贮存提供了便利条件。2012年至2014年,周某江共存贮病死猪肉共计20.825吨,价值人民币30.39万元。法院判处周某江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将扣押在案的14.125吨病死猪肉予以没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示:为保护好自身权益,在替他人储存或保管物品时,受托人也需对其储存物品来源与用途有明确的了解。否则,就有可能如本案中周某江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共犯,受到法律的惩处。(袁玉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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