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险新规:职工保和居民保重缴可清退

北落西门
2015-03-12 10:54:32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阶段,他们可能会在同时段或不同时段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记者了解到,省人社厅近日下发通知,就职工保与居民保制度衔接过程中重复缴费清退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延缴人员的衔接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筹资渠道、缴费水平、支付结构、待遇计发办法上有很大不同,因此待遇水平也相应有所差别。去年7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保和居民保之间可实现衔接。

而3月5日省人社厅公开的通知中明确,缴费阶段既参加职工保又参加居民保的参保人员,达到职工保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延长缴费至满15年的,应在居民保待遇核定前(年满60周岁前)申请办理居民保与职工保制度衔接,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完衔接手续后,终止其居民保关系;未办理制度衔接,造成领取居民保待遇的,按重复领取待遇处理,已领取的居民保待遇应全额退还。

重复缴费的清退

关于职工保转入居民保重复缴费的清退问题,通知中指出,职工保转入居民保时,按月将职工保缴费月份(含视同缴费年限)信息计入居民保信息系统。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以缴费年限乘以12计算)累加计算后不超过180个月的,无论是否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清退重复缴费。

职工保缴费月数与居民保缴费月数累加计算后超过180个月的,若不存在重复缴费时段,无需作清退处理;若存在重复缴费月份的,应计算超过180个月的重复缴费月数,并按照较早缴费优先清退的原则,清退相应月份对应的居民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本金部分,但最高清退月数不超过双方重复缴费月数。

缴费年限的认定

通知中提到,无需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作调整,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并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需要清退重复缴费的,职工保缴费月份总数(含视同缴费年限)扣除清退的重复缴费月数后,每满12个月计为1个缴费年限,剩余不足12个月的部分计为1个缴费年限,再与居民保缴费年限相加作为最终的缴费年限。职工保转入居民保后,居民保长缴多得激励机制涉及的缴费年限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最终缴费年限计算。

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后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即使居民保存在中断缴费情况,原中断年度可无需补缴,居民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核定并发放待遇;若两项制度缴费年限累加计算后仍未达到居民保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居民保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人员作中断补缴处理后再予以核定居民保待遇。(记者 林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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