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网购商家若侵权最高或遭50万元处罚
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将再加紧箍咒。10日,记者从宁德市消委会获悉,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决定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商家若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退货最高可受50万元的处罚。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网购侵权最高将处以50万元处罚 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根据新规,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 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明确,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50万元的处罚。消费者网购后可把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通过截图等方式保留下来,一旦遭遇非法拒退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掌握的“证据”维权。 此外,根据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经同意 商家不能向消费者发商业信息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免遭泄露是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亮点之一。 新《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能收集、使用以及向他人泄露、出售或提供其身份证件号、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情况等个人信息,也不能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如下处理: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