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检察院聘任40名“合适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这一词语来源于英国,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和审判时,法定监护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必须有一个合适的成年人在现场,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协助其与审讯人员沟通,同时监督审讯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合适成年人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父母不能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月13日,星期五,在延平区检察院未检科,来自延平区团委的“合适成年人”吴金倩正和检察官讨论如何帮扶走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自1月26日正式聘任“合适成年人”、组建合适成年人库以来,未检科明显“热闹”起来,经常有合适成年人来询问关于未成年人帮教的问题。 早在今年1月,延平区检察院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聘任了40名“合适成年人”,让该区的合适成年人库充实起来。资料显示,该院今年新聘任的40位合适成年人大多来自教育系统、社区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他们都是具有一定法律明辨能力的、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且有一定法律能力的成年人。 延平区检察院未检科的严晓清告诉记者,合适成年人类似于“代理家长”,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审讯和开庭审理的时候,可以起到沟通、抚慰的作用,这是“合适成年人”在人道精神上的体现。另外,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合适成年人履行好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以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司法机关对涉罪的未成年人展开帮教工作,可以在最大限度上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对涉案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有一定预防作用。 据了解,“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项特别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在法律层面确立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规定在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该条款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能够有效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如果法定监护人、其他家属或者合适成年人没有一人到场,就无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问讯、审判等工作,因为这是违法的,更是不道德的。”延平区检察院检察长陈斌说道。 3月10日,建瓯市看守所,吴金倩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和延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一同来看望羁押在这儿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佟某某。佟某某因各种原因,无法通知到其监护人到场,应检察机关要求,从事近2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吴金倩便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担任起“代理家长”的工作。整个讯问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当吴金倩发现佟某某出现紧张、害怕的情绪时,就立即向问讯人提出暂时停止讯问的请求,等佟某某情绪较平稳时再继续着讯问。 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吴金倩不仅要在现场以其代理监护人的身份维护未成年人佟某某的权益,办案人员在制作好讯问笔录后还要交给其阅读或向其宣读。在讯问过程中,吴金倩对犯罪嫌疑人佟某某进行了情绪上的安抚和思想上的沟通教育,讯问结束后向办案人员提出了一些有关帮教方案的建议。“他们毕竟还是孩子,面对公安人员、检察人员的讯问和调查时,会紧张、害怕,甚至不知所措,更不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觉得设置‘合适成年人’,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有积极作用。”吴金倩告诉记者。 据了解,接受延平区检察院聘任的40名合适成年人现在已经基本完成培训,部分合适成年人已经开始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触。合适成年人库的建立是促进合适成年人制度规范化执行的有力推手。此前,我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基本采取由办案人员指定的形式,人员不固定,制度还未完善,无法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的作用。 “合适成年人制度不仅有效解决了困扰政法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不愿到场而引发的工作困境,还有助于构建多方联动的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的工作格局。”延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伟告诉记者。(邱冬勇 陈晓敏 黄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