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可拒绝

三叶秋
2015-03-24 10:27:22

日前,新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新《消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等规定进行了落实。《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今后,消费者在遭遇此类“霸王条款”时,可更好的维权。

2014年3月11日,缪女士及家人在霞浦县城区的一家酒楼就餐,消费了336元。结账时才知道,该酒楼设有最低包厢消费358元。虽然支付了全部费用,但缪女士认为设置最低消费很不合理,于是拨打12315投诉。

霞浦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调查后指出,酒楼包厢设置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价格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这种强制交易行为。为此,工商人员责令酒楼退还缪女士22元,并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整改。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消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遭遇此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时,可以予以拒绝。(记者 茹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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