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砍人事件,正常行驶的男子被追砍后反杀宝马男,算正当防卫吗

娱乐圈管家
2018-08-28 21:37:02

看完整个事发经过的视频,我突然想起《无间道》中的一句经典台词: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8月27日的晚上21时37时,一位电瓶车车主行驶至在昆山当地的震川路路口时在非机动车道上等待红灯转绿。这事在他左侧后方位于机动车道上的一辆宝马轿车突然实线变道,对方准备强行穿插到右侧的电瓶车车主所在的非机动车道上。

事实上,电瓶车车主此时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的问题,因而其自然不愿将道路让开以供强行变道的宝马车驶离,恼羞成怒的宝马车主于是乎下了车并且似乎准备“收拾”一下对方。


起初宝马司机下车后只是与电瓶车车主发生了一些言语之争,在这个过程中从宝马车副驾驶位置上下来了一位年轻的女子,女子出面劝阻并且将电瓶车推到了一旁。事情本该就此结束,可未曾想司机又继续与电瓶车主发生口角。这时坐在宝马车后排的一位花臂“大哥”可能是因为等得不耐烦了亦或是因为小弟办事不利落,结果他从车上下来后一下子冲到了电瓶车车主的面前准备殴打对方。宝马司机或许是知道自己“大哥”的脾气不太好,怕惹出麻烦,于是出面进行了拖劝。然而气急败坏的大哥对此根本视而不见,对着电瓶车主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电瓶车主还算是比较冷静和克制,几乎没有还手。


(网传的花臂“大哥”本尊照片)

从法律上来说,花臂“大哥”殴打电瓶车主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如果没有之后发生的事情花臂“大哥”多半会被昆山警方予以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然而咄咄逼人的“花臂”大哥似乎越打越过瘾,拳脚已经无法满足他打人的需求了,所以他跑回了宝马车上抄起了一把砍刀。正是这把致命的大杀器,最终要了他的命!

从视频中我们不难发现,花臂“大哥”当时所持的砍刀实际上属于一种管制刀具。

所谓的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这类刀具由于具有较强的杀伤力是被国家所管制的,与之相关的佩带范围和生产、购销活动均有着严格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俗话说“大哥一出手,便知有没有”,花臂“大哥”一出手就接连出现了两项违法行为,看来法律在他的眼里根本算不得什么。这种人其实并不是普通的社会公民,虽然他们也是这个社会的一员,但其实他们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起到的作用估计是有负面的而没有正面的。

前面我提到了: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花臂“大哥”拿了砍刀对着无辜的电瓶车车主就是几刀乱砍,我们可以想象电瓶车车主当时是得有多么的无助于恐惧。

或许是“冥冥之中,自有定数”,花臂“大哥”在追砍对方的过程中刀居然脱手掉在了地上,电瓶车车主身手敏捷地抓住了这唯一的机会抢先一步将刀捡起,然后用这把刀进行了成功的反击,几刀下去花臂“大哥”吓得落荒而逃,实在是狼狈不堪!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花臂“大哥”在殴打了电瓶车车主后,又持刀追砍对方,其行为已经威胁到了电瓶车车主的个人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电瓶车车主利用对方的失误捡到刀后砍伤“大哥”的行为本质上是出于一种自保,因而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

不过,当花臂“大哥”已经连中几刀负伤逃离的情况下,原本电瓶车车主所面临的人身安全威胁实际上已经消失了,这个时候所谓防卫的正当性恐怕已经并不存在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是结合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花臂“大哥”最终被电瓶车车主给追砍致死,电瓶车车主的行为的实际上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不过,我还是希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对电瓶车车主从轻减轻处罚,否则就是在纵容、鼓励花臂“大哥”这样的社会人作恶。

像花臂“大哥”这样的人实际上完全是咎由自取,我们可以想象他在平时混社会的时候很有可能已经把欺负弱小当成了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却最终要了他的命!不得不说,这实在是一种莫名的讽刺。

他的死固然会让一些人伤心落泪,但是对于大部分来说他的死其实未尝不失为一件好事,毕竟在这个社会上从此又彻底少了一个祸害!多了一分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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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纹身男被反杀,我怎么觉得这么解恨呢?为什么呢?为什么呢?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