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 晋江国土局原工作人员受贿11.2万元

孙一杯
2015-04-03 09:57:33

充当非法开矿的“保护伞”,晋江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管理科原工作人员洪某海受贿11.2万元,一审被判刑10年半。洪某海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了解到,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当非法采矿的“保护伞” 多次受贿

洪某海虽然是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但他的工作职责是参与矿山日常巡查,对盗采行为进行现场制止等,这让一些非法采矿的老板不敢怠慢。

许某城在晋江有一处石窟,但系无证开矿,许某甲是石窟的管理人员。怕无证开采被查到,在2013年春节前,许某甲帮许某城送给洪某海现金10000元。后来,许某城因车祸死亡。

林某甲经营的石窟也是无证开采,他在2013年五六月间送给洪某海现金5000元。当年11月间,洪某海以建房子缺钱为由,向其借款10000元,但未出具借条。过后,洪某海称要将借条拿给林某甲,林均表示过后再说,洪就没再说过借条的事,也没有还款。

吴某无证开采石窟,于2013年上半年及中秋节前送给洪某海现金各10000元;2013年底,洪某海以妻子要到香港生子为由向他借款20000元。

此外,洪某海在工作中查扣某石窟的一辆运输车,石窟老板让中间人找洪某海说情,并送了7000元。

辩称部分钱系借款 上诉理由不成立

去年6月,因涉嫌受贿,洪某海被刑拘。案发后,他退出赃款5万元。

晋江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至2014年4月,洪某海非法收受或以借为名索要他人的贿赂款共计112000元,为行贿者非法采矿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洪某海有期徒刑10年半。洪某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查明,蔡某甲、林某甲、吴某的证言和洪某海归案后的多次供述,均证实洪某海以其妻子赴港生孩子以及建房等为由借款,洪某海还存在以同样理由向他人借款后已归还的情况,目前证据无法排除洪某海有合理的借款理由及曾有归还的意思,因此一审认定洪某海以借为由索贿与事实不符。但当借款事由消失后,洪某海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却未能及时主动还款,且继续收受他人的贿赂,说明他主观上具有将所借三笔款项占为已有的故意,依法应认定为受贿款。

据此,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早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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