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败诉华谊 来往邮件是否为有效证据成热议
周星驰败诉了! 据报道,日前,为了向华谊追讨《西游降魔》的其他8610万分红,周星驰将华谊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三中院1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崴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是其中一份协议未签字盖章。同时也就意味着周星驰一审败诉。 据悉,崴盈公司于2012年制作了电影《西游降魔篇》,并先后与华谊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由于该片市场表现较好,周星驰曾与王忠军口头商定,若票房收入超过5亿元,华谊将给予周星驰公司票房分红。 庭审中,被告华谊否认第二份协议成功签署并生效,且称取得票房收入不足5亿。 经审理,法院认为,合同的签订应以签字盖章生效,原被告间的第二份协议均是电子邮件往来,虽然写明了有签约意向,但最终未履行双方签字盖章手续,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周星驰的败诉引起了网友关于“来往邮件是否为有效证据”的讨论。网友@江西南昌 taao:不是说短信都是证据了 网友@天下为公811说:来往邮件应该是有效的。 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来往邮件只要得到双方的确认同意后,确实是可以构成有效合同的。但是周星驰和华谊并未达成最后的同意,能否成为有效证据,小编就不得而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