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区"小了外商投资机会更多 开放度进一步提升

微义唤潮
2015-04-21 10:58:50

厦门日报讯(记者崔昊)昨日,国务院发布了统一适用于4个自贸试验区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与此前上海自贸试验区施行的负面清单相比,进一步缩小了限制范围,开放度进一步提升。

所谓“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定出一个投资领域的“禁区”。在此名单之外,“法无禁止即可为”。“这代表政府管理方法和思维的变化:限制自己的权力,让市场和企业发挥更大的作用。”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熊衍良说。

据了解,为了让厦门片区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与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细致比对,梳理出《自贸试验区新增的外商投资机会》,投资者可便捷地找到自贸区新增外商投资机会。

记者看到,这份《自贸试验区新增的外商投资机会》共47条,涵盖了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大类,为外商投资指明方向、开辟新机遇。

自贸试验区新增的外商投资机会

农林牧渔业

●经中国政府批准,自贸试验区内可设立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企业。

●经中国政府批准,自贸试验区企业可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但在渔业捕捞方面不批准以合作、合资方式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采矿业

●经中国政府批准,自贸试验区企业可对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

●经政府允许,自贸试验区企业可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山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自贸试验区企业允许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且不限于中方控股 。

制造业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企业,且不限于中方控股。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且不限于中方控股 。

●自贸试验区允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有自有品牌的产品。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摩托车制造项目。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和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的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且不限于合资、合作。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国产化比例达到70%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设备。

●经中国政府批准,自贸试验区企业可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教育

●自贸试验区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 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批发和零售业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可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51%的船舶代理。

●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企业允许从事外轮理货业务,且不限于合资、合作。

●经中国政府许可和批准,自贸试验区内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自贸试验区登记的外国籍船舶可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自贸试验区允许中国政府指定的承运人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自贸试验区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和须由中方控股的其他通用航空企业(以上通用航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金融业

●自贸试验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多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股东机构要求具体为: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自贸试验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资质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务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自贸试验区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但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自贸试验区允许境外投资者入股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的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入股单个中资商业银行股比上不受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5%的限制。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并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的外资银行: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商务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需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需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自贸试验区允许单个境外投资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但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从事不限于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的证劵公司设立;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条件限制。

●自贸试验区允许投资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的保险公司。                

●自贸试验区允许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经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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