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河田明光村 一张民国契约引发7年土地纠纷
因其他土地存争议 双方仍协商不下 为何双方默认镇政府决定,村委会却不落实补偿款呢 记者采访了该村村书记沈马荣。他说,沈火火等人对剩余未征用的几百平方米的土地还存在争议,要求村委会对此土地也一并解决处理,否则拒收补偿款,“既然双方未达成协议,补偿款就不能发放。” 对此,沈林哩认为,“一码归一码”,既然镇政府已经作出了决定,双方对此也没提出异议,村委会就应该发放双方的补偿款,若一方拒收,也不应该剥夺另一方的权利。而沈火火等人则认为,还有土地存在争议,虽然未被征用,没有补偿款,但难免日后还要征用,依旧还要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不如一并解决。 由于双方协商不下,沈林哩向长汀县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准备立案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发放补偿款。但法院工作人员却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诉讼必须先有村委会的处理决定,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于是,沈林哩只能再找村委会,可是村委会依然没有处理结果,事情一拖再拖。 村委会有义务加快协调解决 难道此事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有法务工作者认为,该村村委会有义务在一定的时间内多与双方沟通协商,妥善解决此事。若还是难以解决,则应该求助司法或行政等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任由此事无限期地拖延而毫无结果。 (闽西日报记者 王沐 钟丽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