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放宽 不含经适房安置房等

珊珊coral
2015-04-24 11:18:27

福州新闻网4月24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綦芬)我市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需求的实施意见》(简称“榕五条”),在省里各项稳定住房消费政策措施的前提下,提出了更加放宽、优惠、具体的政策意见(详见福州晚报昨日a4版)。昨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部门就“榕五条”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

放宽首套房认定标准

我市除了落实“闽七条”外,放宽了首套房和首改房的认定标准:一是把首套房和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的认定主体,从过去的以购房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作为认定主体改为购房个人;二是明确界定别墅是以规划用途审批为准;三是认定地点只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查询其他地方的房屋信息,认定时间是以申请查询时点为准,不看历史购房信息,首套房、首改房的住房信息证明由市、县(市)房屋登记机构出具;四是住房套数认定只认定其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含其拥有的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征收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

上述认定标准,目的是使更多的购房人符合首套房、首改房条件,以降低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减轻购房压力,促进商品房和二手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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