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阳光大酒店火灾 包工头和电焊工分别获刑
2010年9月,包工头章某在没有取得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向福清阳光大酒店承包了该酒店东侧外墙热水管道的拆除工程。随后,章某雇用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电焊工曹某,并让曹某组织电焊小工等人施工。9月19日上午9时许,肖某与“老包”(另案处理)乘坐机械吊篮,使用电焊切割拆除热水管道,由于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引发大火,大火过火面积2500平方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部分烧毁财物直接损失达人民币4918095元。 据办案的法官介绍,曹某等人没有相关的电焊工资质,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因此以重大事故责任罪对责任人章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责任人曹某和肖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融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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