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离婚”时妻子为治病的借款 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眉长江
2015-05-06 11:27:43

王某与丈夫因感情不和,但又对是否离婚一时把握不定,遂决定从2014年5月“试离婚”,即彼此互不来往、互不干涉。期间,由于王某突然患重病,又缺乏生活来源,只好向他人借款5万元用于医治。现王某已决定与丈夫离婚,其借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一方面,“试离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简单地说,“试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先“离”一段时间,而不进行法律程序上的离婚登记,这种情况实质上是分居。由于我国目前尚无“试离婚” 即属自动解除的法律规定,因而“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故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彼此之间仍然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鉴于“试离婚” 期间王某和其丈夫仍是合法的夫妻,决定了王某的丈夫应当对身患重病而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王某进行抚养,而不能不管。在其没有给付医疗费,而由王某借款医治的情况下,其自然应当对因此产生的债务负责。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得更加明确:“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再一方面,上述意见第17条第二款还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仅界定在:(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而本案借款并不在其列。(周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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