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争抚养权用"狠招" 孩子被藏老家成留守儿童

眉长江
2015-05-06 20:00:23

案例二

孩子尚在哺乳期,却成了“留守儿童”

事件 孩子被带走100多天,母亲争抚养权

另一起案件的情形也类似,不过孩子的年龄更小,尚在哺乳期,父亲却把孩子送回江西老家,使孩子变成了“留守儿童”。

2014年夏天,晓婷和阿奇(均为化名)生下了他们的孩子。一个月后,晓婷就起诉离婚。考虑到孩子还小,当时,法院驳回了离婚的诉求,劝两人多沟通,彼此谅解。不过,2014年底,晓婷再次起诉。

在法庭上,晓婷说:“阿奇带走孩子已经100多天了,我没有办法哺乳,甚至不知道孩子的生死,只能求助于法律,要求法院判决孩子归还给我。”

原来,2014年9月份,阿奇把孩子送回了江西老家,交给父母照顾。阿奇说:“我没有偷走孩子,是当时晓婷要把孩子带回娘家休养一阵子,我为了制止她才这么做的。”阿奇同意离婚,但坚决要孩子的抚养权。

判决 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周末可探视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认为,晓婷之前已起诉离婚,此后,双方又因为孩子的抚养问题,矛盾进一步加深,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准许解除夫妻关系。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晓婷与阿奇的孩子不满一周岁,由晓婷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阿奇采取了极端方法争夺孩子抚养权,严重伤害了晓婷作为母亲的权利以及夫妻感情,也完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予以纠正。

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由晓婷抚养,由阿奇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为了保障阿奇的探视权,判决阿奇可每周末探视孩子,晓婷应配合。

家事法官

来说理

“维持抚养现状”别片面理解

家事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有一部分当事人在前次诉讼后存在恶意创造“抚养权优势”的现象,具体表现是:利用法律规定的6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离婚的规定,在此期间“控制”孩子。比如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双方对抚养权争议较大,而且抚养条件相当,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被法院驳回,但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改善,因此其中一方就试图通过一些方式来形成孩子跟随其学习和生活的稳定状态,并且拒绝另一方探视。

法官表示,遇到这样的情况,另一方维权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孩子年幼,容易受控;另一方面双方婚还没离成,还维持婚姻关系,婚内探视权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家事法庭在审理中会越来越注意这种恶意争夺抚养权的现象,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并将当事人的恶意作为考量的因素之一。

法官说:“不能片面理解法院‘维持抚养现状’的判决,这样自私、狭隘的行为很可能会在法官心中形成不适宜抚养孩子的印象。法院判决的总原则是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不是现在孩子正在被哪一方抚养,刻意让孩子远离父母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做法极不可取,对孩子的伤害也难以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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