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人群可获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
5月14日,记者从宁德市卫计委了解到,为了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更好地发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宁德市下发《关于做好宁德市疾病应急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宁德市基金设立和筹集、基金支付及基金管理等有关事项。 两类人群可获救助 市本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据了解,救助对象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包括两类,一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二是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基金用于支付两类急救费用 按照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基金用于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交强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50%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范围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按照程序,基金支付流程分为申请、审核、支付三个步骤。对于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宁德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自2015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应于每年度6月10日前提出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的垫付急救医疗费用基金补助申请;12月10日前提出6月至11月发生的垫付急救医疗费用基金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记者 陈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