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拾他人财物拒还
属不当得利
捡拾到他人财物索要报酬,这种行为恰当吗 5月15日,华商报记者在铜川街头随机采访了几名市民。有人认为,捡拾者归还失物后,失主给予一定的物质报酬,能使捡拾者在以后积极归还失物,也能使更多失主的财物失而复得。也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索要报酬的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虎认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物权法》并未确立拾得人的法定获酬权。因此,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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