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我作出如下声明: 一、在陈红控制股权纠纷公司期间,对公司重大财产的处分或以这些公司为主体对外进行的担保行为均无效。 二、陈红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未经法定程序而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均无效。 三、在陈红控制股权纠纷公司期间,任何单位和/或个人均不得与这些公司进行重大财产交易,或与陈红个人/李善荣个人进行股权交易,否则,后果自负。